湖北师范大学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
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加强学校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一流本科教育,全面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是以课程组群或专业为平台、教学与学术研究相结合的教育教学共同体,承担具体的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教学工作。本办法所指的基层教学组织,包含学校所有教研室及各级优秀基层教学组织、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教学团队(下称“教学组织(团队)”)在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水平,淘汰“水课”、打造“金课”,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坚持以人为本,根据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与教学学术活动的需要,明确职责、统筹规划;推进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工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水平,建成素质优良、理论功底深厚、教学水平高超、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形成稳定的课程、专业建设发展方向;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研究能力,创新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健全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实施建设发展的长期(近期)目标、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第六条 参与本科培养方案的制订,建设符合学科发展的课程、专业体系;组织制订并规范课程规划、教学大纲,加强教材建设以及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的建设;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情况分析,不断改进教学;开展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探索与实践,组织多种形式的教学研讨活动及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开发教学资源,推动研究性教学。
第七条 聚焦教学需求,推进学术研究。引导教师围绕教育方针政策做有特色、有水平的学术研究,加强学术道德和规范建设,强化学术交流合作,提升学术研究能力素养,培养学术领军人才。
第八条 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在线课程、规划教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践教学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培育优质教学成果,并将成果转化到教育教学。
第九条 制定教师培育规划,创造环境优良、构建合理的教学梯队,提供教师进修学习机会;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推进教学“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帮助年青教师在教学中快速成长,培育教育教学、学术研究等方面的优秀教师。
第十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教学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和各类学科竞赛等,把握人才培养规律特点,提升创新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一条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教学纪律,树立良好的教风。充分发挥教师队伍的各项优势,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学校社会声誉。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二条 负责人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学风端正,治学严谨,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和相关课程改革的趋势,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学术造诣,致力于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
第十三条 湖北名师、楚天学者特聘教授等专家学者,须牵头建设基层教学组织或教学团队。
第十四条 教学组织(团队)应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人员队伍,成员原则上应包括课程组群或专业的所有任课教师;应有稳定的课程建设与发展方向,或专业学科发展方向,承担饱满的教学任务。
第十五条 严格教学计划,落实教授、副教授上课制度;任课教龄不满5 年的青年教师,教学组织(团队)须为其配备教学经验丰富的导师,青年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第十六条 每年各教学组织(团队)结合长期(近期)目标及实际情况下达建设量化指标,并将量化指标分解到年度计划中。获批省(校)级基层教学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的,须提交建设(实施)方案及建设报告;其它教研室须提交年度计划与报告。
第十七条 各教研室建成并推广学院“金课”至少 1 门, 每年发表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论文至少1篇;积极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践教学项目及教学成果奖等。
第十八条 获批省(校)级基层教学组织、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团队的,建成并推广同级别的“金课”至少1门,每年发表省级及以上级别的论文至少2篇(获批为省级的,其中1篇为核心论文),或在教师教学技能竞赛、指导学生学科竞赛等方面取得省级及以上奖项至少1项,或获批建设同级别的本科质量工程项目至少1项,或获得同级别的教学成果奖至少1项。
第十九条 学院要对教学组织(团队)的日常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每学期召开教学组织(团队)负责人会议至少1次,各教学组织(团队)每学期开展教学研讨或交流活动至少3次。学校每年对各教学组织(团队)建设运行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开展考核工作,并依据考核达标情况拨付梯度经费;对于考核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当年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