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物理学教研室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
为加强我教研室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和湖北师范大学关于教授、副教授给本科生上课的规定(湖师发[2018]15号),结合我教研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本科课程是指课堂理论教学和实验教学课程,不包括专题讲座、指导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和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
第二条 每位在编在岗的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至少讲授一门课程,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学生讲授两门课程(管理岗位的副教授至少一门)。积极鼓励各学院选派教授讲授低年级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
第三条 无特殊情况,不服从教学单位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教授、副教授,由教研室报人事处和校领导审批,该教师教学基本工作量视作为零,并按学校关于教师工作量考核的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扣减。未经批准,一学年内未给本科生授课的教授、副教授,原则上取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资格,同时取消当年教学评优资格。
第四条 本规定由物理学教研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物理学教研室
2018-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