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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管理办法 (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0-01-01 浏览次数:6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和湖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指示,进一步调动我校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工作职责,构建师德高尚、教学科研能力突出、精通基础教育需求、综合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队伍,促进我校教师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令、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是学校教师教育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执行者,其教学科研的能力、水平及成果对学校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师教育特色的具体体现具有实质性影响,学校各级部门应高度重视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本办法中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是指我校从事教师教育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育学学科方向的专职教师。

第三条  各师范专业(含兼师范专业)学院设置独立的课程与教学论(或教师教育)教研室,人员2人以上,职数明确,配置教研室主任1人(兼)。

第四条  学校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实行多重管理。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岗位编制在所属学院,日常的工作由所属学院安排,并对其管理;同时,其业务服从教师教育学院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安排出现冲突时,由教师所属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协商解决。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编在岗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本办法包括总则、资格和任用、工作职责、考核与管理及附则五个部分。


第二章  资格和任用

第六条  担任课程与教学论的教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管理制度,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素养,身心健康;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被学校确定为教师类岗位,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学研究能力;

(三)在校工作5年以上的教师须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新招聘人员须有教育学(最好是课程与教学论方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近三年原则上从事教师教育类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必须担任1门及1门以上的课程主讲教师;有教学研究成果、有基础教育教改实验基地。

(五)深入了解教师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开展教师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研究。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学校将根据第六条的规定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重新认定。任职资格一旦确认就不得随意更改,教学安排、绩效考核、职称评聘等将按照本办法和学校其他的相关制度执行。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与人事处每年复审一次,对退休、调离等人员予以调整,对学校新招聘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予以确认、登记。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来会议和全国教育工作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的成长发展规律,围绕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帮助和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坚持育人为本、实践取向、终身学习的理念,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勇于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深入学习、研究和落实国家关于教师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明确教师教育的现状和发展方向,努力推进教师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

(一)树立教师教育新理念。深入开展师德养成教育,将师德教育贯穿教师教育全过程,每年9月师德师风建设主题月中开展教师职业文化建设等活动,引导广大教师潜心教书育人。深入了解和分析科教兴国、科技强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和教育信息化2.0行动计划,了解现代信息教育技术对各层次学校传统教育教学模式的深刻影响和教育部关于《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等教师教育文件的主要精神,结合我校教师教育特色,以服务和引领区域基础教育改革为导向,以创新教师教育模式为抓手,以全面提高师范生的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树立教师教育新理念。

(二)创新教师教育课程体系,优化课程结构。以“三个面向”为指导,以培养“专业扎实、教学技能突出、综合素质全面、知教乐教善教”的新型中小学师资为目标,积极研究能体现先进教育思想、开放兼容的教师教育课程新体系,对已有的师范生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师教育课程组合不断优化。

(三)深化教学内容、教学模式改革,强化教育实践环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融入课程教材中,精选对培养未来优秀教师有重要价值的课程内容,将学科前沿知识、教育改革和教育研究最新成果充实到课堂教学内容中,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落实到师范生的培养过程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师范生全学程与中小学生结对共进的共同成长机制,师范生从入学第一年开始见习、实习,贯彻于学习全过程。科学制定教育实践方案,形成“课堂教学、校内实践、校外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新体系,让项目学习、案例学习、合作学习、探究性学习等学习方式走进课堂,不断完善“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新模式。加强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建立一批稳定的教育实习基地。推进 教育硕士驻校培养,在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培育站,真正做到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研究。

(四)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注重教师养成教育,着力提高师范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充分利用模拟课堂、现场教学、情境教学、案例分析、线上教学、混合式教学等多样化的教学方式,将现代信息技术渗透、运用到教学中,增强师范生学习兴趣与学习效率,提升他们的信息素养和利用信息技术促进教学的能力。引导师范生树立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信念,重视塑造未来教师人格魅力,注重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  加强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按照学校对师范生“五项教学技能培养”(第一课堂教学、第二课堂指导、班主任工作、教学研究和现代教育技术)的要求,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加强对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的训练,包括:“三字一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书面表达技能、教学工作技能(教学设计技能、使用教学媒体技能、课堂教学技能<导入技能、板书版画技能、演示技能、讲解技能、提问技能、反馈和强化技能、结束技能、组织教学技能、变化技能>、设计和批改作业技能、组织和指导学科课外活动技能、教学研究技能)、班主任工作技能的训练。

第十一条  深入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单位,全面了解基础教育的基本现状和最新发展态势,积极参与基础教育的教育实践和教育研究活动,服务和引领区域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深入研究新课程改革对中小学教学的深刻影响,研究慕课、混合式教学、微课、翻转课堂、走课等新型教学方法给中小学课堂教学带来的系列变化,并将其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我校师范生人才培养过程之中。

(二)积极推进构建高等学校、地方政府、中小学校幼儿园“三位一体”的协同培养机制,实现教师培养培训一体 化、职前与职后相衔接。促进师范生可持续发展的“三位一体”联动机制,积极参与各级“名师工作室”的实施工作。

(三)每年须到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基础教育单位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含挂职实践、驻点指导实习)。

1)高等学校教师教育类课程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或企业等单位兼职任教、挂职实践。

2)新招聘的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在被学校正式录用之前(试用期内),必须到中小幼等基础教育单位实践6个月,考核合格者方能被学校正式录用。

第十二条  按照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指导师范生教育实践活动。师范生的教育实践活动包括教学见习、校内实训、暑期教育实践、教学技能竞赛、教育实习、指导毕业论文等。

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论文(设计)选题中,教师教育方向的选题占全部选题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30%,兼师范专业不得低于15%。在校、省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评选中,教师教育方向的优秀论文(设计)要达到一定比例(绝对数每专业不少于1篇)。

第十三条  优先安排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额定工作量,优先安排其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教育通识课和实践教学。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包括教学环节工作量和非教学环节工作量二个方面构成,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教学工作(包括理论课和实验、实践课)和实践教学工作。实践教学包括毕业实习指导(教育实习、专业实习)、专业或课程见习指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综合课程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科技创新指导、社会实践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的组织与指导。非教学环节工作量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教学质量工程建设、教学研究项目、教学改革项目、教学竞赛获奖、教育教学活动。工作量计算办法按新版《湖北师范大学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科研额定工作量。具体规定按照《湖北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每年必须到中小学幼儿园或企业等单位从事教育实践活动,平均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每次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即每年可分为2个时间段),否则本年度教学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连续2年内教育实践活动的时间达不到4个月者,则第二年的教学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每5年累计不少于1年。

深入边远、贫困、民族地区资教的教师,其教育实践时间1天按2天计算。因病、外出学习等特殊原因不能进行教育实践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复核、备案。

学校相关部门每年年终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进行考核,具体办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与教学论教师除每年参加学校统一的年度考核、评优外,学校教师教育学院等相关部门每2年对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比,对在教师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师,学校发文表彰。

学校的职称评定工作应将课程与教学论老师单列,由教师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和评议,评审办法见《湖北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教师职务评审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除教师所在学院安排的学习以外,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每年有计划地安排课程与教学论教师外出交流、学习和培训,每年派送的比例不低于教师总数的2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1月 1日起实施,由教师教育学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讨论稿修订说明:

1、框架:参照“湖北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论教师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版(未发文)

2、修订意图:促进我校教师教育的发展

3、宏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湖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湖北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等文件

4、操作性依据:湖师发[2019]49号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工作办法(试行)、湖师发[2019]13号科研工作量化管理暂行办法、湖师发〔201616号《湖北师范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湖师发〔201617号《湖北师范大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量化评分办法(试行)》

5、我院最新职能定位

6、本稿系讨论稿,多有纰漏,请提出宝贵意见以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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